(1)爆破拆除公司工程的設計必須按《爆破安全規(guī)程》GB 6722——規(guī)定級別作出安全評估,并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爆破拆除公司工程實施時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3)爆破拆除單位必須持有所在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人員應具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yè)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yè)人員亦應持證上崗。
(4)購買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進行購買,爆破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5)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運輸,派專職押運員押送。
(6)爆破器材的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7)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安全和穩(wěn)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wěn)定的構件。
(8)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是指爆破實施前有必要進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預拆除施工可以減少鉆孔和爆破裝藥量,清除下層障礙物(如非承重的墻體),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體(如煙囪定向爆破時開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準確)。
(9)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筑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振溝。
(10)爆破拆除公司建筑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防護,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11)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GB 6722——有關爆破實施操作的規(guī)定進行。